1.法人被注销后,承继该法人遗留借款合同债权的股东能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虽然承继债权的股东能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与债务人之间并未因此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然受原借款合同的约束,包括管辖法院的确定。因此,无论是适用协议管辖还是法定管辖,都应当按照原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住所地、履行地等确定管辖连结点,而不能以承继债权的股东的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否则将超出原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不利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益和纠纷解决。 2.借款合同纠纷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出借人为原告,主张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作为原告,主张出借人履行放款义务、交付借款的,借款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在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而公司遗留的借款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注销后,股东对这部分债权的承继,正是基于该条款所赋予的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从本质上讲,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在公司终止时,股东理应享有对公司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这种索取权不仅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联系,也为股东承继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案例中,许多公司在注销清算时,会将尚未收回的债权明确分配给股东,股东便可以基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合法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法人被注销后,承继其遗留借款合同债权的股东,因其对该债权拥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符合成为原告的条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义务继受人可当作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股东作为公司债权的承继者,在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后,自然承接了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从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这一法律依据不仅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审查股东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对债权的合法承继,法院通常会认可其诉讼地位,进而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
2021 年 4 月 26 日,上海某敬医疗器械销售中心与江苏某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游、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上海某敬中心出借 500 万元给江苏某灵公司,王某游和张某为该笔借款做担保。次日,上海某敬中心依约向江苏某灵公司转账 500 万元。然而,到了 2022 年 4 月 26 日,借款期限届满,江苏某灵公司却尚有 368.05 万元本金未归还。同年 12 月 1 日,上海某敬中心注销。作为该中心唯一股东的蔡某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灵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王某游、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
但被告王某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他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明,蔡某元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上海某敬中心注销前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江苏某灵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王某游、张某户籍地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案涉《借款合同》虽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未载明合同签订地,王某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点 。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王某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且严谨。首先,法院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企业法人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规则,认定蔡某元作为上海某敬中心原唯一股东,有权承继公司遗留的借款债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一裁判结果明确了股东在法人注销后,对遗留债权的合法承继地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
其次,在管辖法院的认定上,法院遵循了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案涉《借款合同》中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的认定规则,确定原出借人上海某敬中心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裁判思路强调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大家可以总结出股东在承继法人遗留借款合同债权后起诉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关键要点。一是要确保自身对债权的合法承继,这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验证自己作为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包括债权的分配权 。二是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仔细审查原借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若约定不明,则需按照法定管辖规则,准确判断合同履行地等管辖连结点。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对于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的认定,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区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履行放款义务、交付借款的,借款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只有精准把握这些要点,股东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债权的有效追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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