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抗拉强度下限值等于或大于540Mpa且公称厚度大于200mm的低合金钢锻件。
6.1.4用于规划温度高于300℃的20MnMoNb、20MnNiMo、12Cr2Mo1V和12Cr3Mo1VⅢ级或Ⅳ级钢锻件,规划文件中应规则钢锻件按批(Ⅲ级)或逐件(Ⅳ级)进行规划温度下的高温拉伸实验,其屈从强度值参见附录B。
Ⅲ拉伸和冲击:同冶炼炉号,同炉批,每批抽样查看一件。超声检测:逐件查看;
Ⅳ拉伸和冲击:逐件查看,超Baidu Nhomakorabea检测:逐件查看;
6.0.8低温压力容器用锻件按《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NB/T 47009和《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NB/T 47010,应不低于Ⅱ级要求,规划压力大于或等于1.60Mpa时,应不低于Ⅲ级。
4.0.2管法兰用锻件(包含锻轧件)的等级及其技能方面的要求应符和下面两项的规则:
除上述规则外,公称压力不大于PN63的锻件应契合Ⅱ级或Ⅱ级以上锻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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